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