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