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裁决。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