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