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第七条有效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建议意见的,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映,也可以通过参加旁听公民座谈会提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