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