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