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开展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一)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以适当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二)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归国回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