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一)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以适当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二)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归国回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