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