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