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