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数量、等级、生长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保护经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