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