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审批权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受理移植或者砍伐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保存相关资料,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