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审批权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受理移植或者砍伐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保存相关资料,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