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