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