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二)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三)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从事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