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