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