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