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