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