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经批准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使用的煤炭和销售的洁净型煤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储存煤炭应当使用仓储或者其他密闭措施,并配备抑尘设施设备;厂(站、场)内输送煤炭应当采取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