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体系予以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的散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