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指民用煤炭。工业用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