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洁净型煤购销供应机制,保障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取暖需要的洁净型煤供应。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