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