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完成登记前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