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