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