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