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