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