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依照规划设计实施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