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