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