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