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