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履行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