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绿化目标和工作计划,分级分部门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