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动车限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二十四小时以内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停产或者限产的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