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散尘防治;大力推进农机作业扬尘治理,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推广使用配备有降尘、防尘设施的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机等农机,减少农机作业扬尘。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