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