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下列行为:(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二)邻里守望,友善待人,宽容礼让,互帮互助;(三)移风易俗,婚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祀;(四)理性消费,文明就餐,不得酗酒,厉行节约;(五)低碳出行,节约资源。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