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