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所有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