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