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