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分级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定期修剪树木、草坪和花卉。树木生长影响市民采光、通风、居住和交通安全,市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剪。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交通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