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分级管理标准进行养护,定期修剪树木、草坪和花卉。

树木生长影响市民采光、通风、居住和交通安全,市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剪。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交通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