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敷设设施、栽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遵循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保持与树木、设施规定的安全间距。敷设设施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