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率。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