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防护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