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黄河河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