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对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